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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升级: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的申请人不需提供就业、就学、居住材料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6-29 12:09:08

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申请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外省市来沪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上海市公安局将推出进一步便利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措施,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申请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自7月1日起,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申请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系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可至实际居住地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进行信息登记或居住地地址变更。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此外,还有5种情形将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骗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本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可持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无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全国人口信息库等),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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