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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敲诈六企业数百万 公司控制人获刑13年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6-20 16:14:24

以广告代理名义实际运作了两家网站的环保、能源频道,利用在频道内有发布报道的权限,专找煤炭、石油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指使手下冒充记者采访。 将负面稿子发上网站,企业得到消息后,提出广告合作。但因金额过高,企业没有答应。因没收到钱,再次发负面报道。感到压力后,企业再次联系陈瑞刚。最终, 企业被逼支付各种费用,为的是消除负面报道。
  北京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控制人陈瑞刚,以广告代理名义实际运作了两家网站的环保、能源频道,利用在频道内有发布报道的权限,陈瑞刚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迫6家企业支付350余万元的“广告费”和“宣传费”。该案为国家网信办牵头,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瑞刚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接到举报警方调查敲诈
  去年,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举报者反映,称有“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记者与企业联系,称已经拍摄了企业的排污照片,并且写出新闻报道,如果企业不想被曝光,可以通过交广告费的形式与他们合作。举报中心立刻将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北京警方着手调查。不久后,一个以“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广告代理人陈瑞刚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据了解,2007年11月间,陈瑞刚注册成立北京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1年,他与中国经济网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协议,双方合作范围为海之润公司代理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广告,承包最低额度为150万元。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份广告合同,可警方调查后发现,双方合作内容绝非如此简单,事实上陈瑞刚已经取得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采编权,陈瑞刚等人利用这种权利前往山西、内蒙古多地,多次进行所谓的采访活动。
  交费可删帖报道成勒索工具
  2013年,陈瑞刚带着其手下的所谓“记者”来到山西新绛采写了当地冶炼污染的问题,并把报道发布在网站上。企业在得到消息后联系陈瑞刚。陈瑞刚则提出,要企业做30万元的合作广告,便可撤销稿件。企业认为,陈瑞刚提出的金额过高没有同意。
  一周后,陈瑞刚再次发表了针对该企业的负面新闻,企业感觉压力巨大,只能屈从。付款后,陈瑞刚果然将稿件从中国经济网上删除。企业称,虽然他们名义上缴纳的是广告费,但实际上企业根本没有在网站上刊登广告。
  除中国经济网外,陈瑞刚团伙还和中国青年网合作,此前被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敲诈过的部分企业,又被陈瑞刚所控制的中国青年网能源频道二次敲诈。2015年3月17日,陈瑞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控敲诈勒索罪涉及六企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陈瑞刚以海之润公司名义与中国经济网所在的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承包网站环保频道广告;2014年3月,陈瑞刚以海之润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青年网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承包该网能源频道。陈瑞刚在上述两频道均有发布相关报道的权限。
  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陈瑞刚选择煤炭、石油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在上述两频道发布企业负面报道,后利用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企业以支付“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等的名义支付钱款,以换取对上述负面报道的淡化处理或不再跟踪报道。据统计,陈瑞刚以上述方式向6家被害企业索要钱款共计354.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瑞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记者注意到,被陈瑞刚敲诈的6家企业中,企业均是以淡化或不再继续进行负面报道为由,被迫支付了所谓的“宣传费”、“赞助费”及“广告费”,最少的支付了15万元,最多的高达200万元。
  自称报道客观企业自愿投广告
  在本案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陈瑞刚均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仅是客观报道了事实,并未敲诈勒索对方,且其与6家企业签订了广告合同,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陈瑞刚辩护人则称,所谓的被害单位也存在过错,指控陈瑞刚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应认定其无罪。
  陈瑞刚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1年他以海之润公司的名义和中国经济网签了3年环保频道的广告合同,其负责给中国经济网拉广告,可以刊登在环保频道,合同约定是五五分成。2011年4月,陈瑞刚作为环保频道主任入职中国经济网,该频道除陈瑞刚外,还有蒋某和林某。陈瑞刚平时的工作一是做编辑,二是去采访,采访时常带着蒋某。
  陈瑞刚称,他报道过很多企业,如山西吕梁某焦化厂、江西九江某药厂、山东临沂某焦化厂等企业,都是因为企业污染的事情。采访中,陈瑞刚负责拍照,蒋某负责写稿。在中青网能源频道,陈瑞刚同样报道过几家企业,文章则是由陈瑞刚的妹夫王某所写。
  对于自己的行为,陈瑞刚辩称发表的文章均是属实的,上述这些企业均存在非法排污等问题,签订的广告合同是企业自愿。另外,发布、删除稿件均非他个人操作,需通过中经网、中青网的领导审核才能将稿件删除。
  企业称为删稿被迫交钱平事
  不过,一家被陈瑞刚敲诈过的企业员工刘某作证称,2012年年初,他接到一男子的电话,对方称拍到了公司排污,随后将电话挂断。过了一周左右,他在浏览网页时看到新华网转载了其公司排污的文章,刘某赶紧给该男子打电话,希望解决此事。
  随后刘某来到北京见到电话中的男子陈瑞刚,刘某提出能否将网上的新闻删掉,陈瑞刚开始要价80万元,后降到50万元,并表示这个钱要以投放广告的名义给。为了减小影响,该企业只得同意。刘某称,虽然陈瑞刚在中国经济网的环保频道上给其公司做了一些广告行为,但要不是公司的负面消息上了网,他们不会给这50万元,公司也根本不需要陈瑞刚做广告。
  指控成立获刑13年并处罚金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瑞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司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陈瑞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尽管陈瑞刚辩称收取的钱款均为被害单位自愿给付的广告、宣传等费用,其并未以继续报道负面消息要挟被害单位,且确曾给被害单位制作过广告。但在案证据显示,被害单位均不是出于想要在中经网、中青网发布广告而与之签署所谓的广告、宣传协议,仅是出于为了让陈瑞刚撤销或淡化负面报道的目的而被迫签署协议并支付钱款。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瑞刚主观上具有通过发送负面报道,利用企业害怕受到影响的恐惧心理,要挟企业支付所谓的合作费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发送负面报道,并向企业明确表示,想撤销并不再继续发布负面报道仅能通过成为中经网、中青网的广告客户这一途径来实现,从而迫使企业成为其广告客户并与其合作,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陈瑞刚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陈瑞刚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陈瑞刚向被害单位退赔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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