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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严惩违法行为:受种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11-12 14:30: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1月11日消息,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同日公布。起草说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案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快完善疫苗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

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疫苗管理改革举措,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进行全链条统筹整合,系统谋划思考,提升法律层级,强化法律措施,增强疫苗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疫苗管理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疫苗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药监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疫苗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起草过程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疫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听取行业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针对疫苗的特殊性,强化疫苗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科学监管和社会共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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