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全国31个省区市职工福利标准
1.北京
2019年,节日慰问品标准由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调整为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
2.天津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
3.河北
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4.山西
2019年,节日慰问品标准调整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
5.内蒙古
2019年,节日慰问品标准提高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
6.辽宁
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
7.吉林
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8.黑龙江
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